2019年11月15日,19级的同学们相聚在四牌楼中山院206,开展7003全讯白菜网第七十六期湖思读书会活动。本期的分享者是19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的李倩同学,她给大家分享了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
首先,李倩同学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生平和《论自由》写作背景做了简要的介绍,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理论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早在维多利亚时期,密尔就因其鲜明的自由主义立场以及对自由主义学说的清晰阐释而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19世纪中叶,随着保守党和自由党(分别由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而来)的最终形成、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和文官体制的改革,自由主义成为19世纪政治经济领域的主调。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密尔创作了《论自由》,1859年该书甫一出版即引起巨大轰动,短时间内初版售罄,同年便印刷了第二版。
接下来,李倩同学按照《论自由》目录依次向大家介绍了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是论自由的定义,密尔在《论自由》一书的引论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他所探讨的自由,不是哲学家讨论的那种与必然性相对立的意志自由,而是要探讨公民的自由,或称社会的自由。所谓社会的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第二章是密尔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进行了详细讨论。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的个性和智慧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一种观点或理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真理,需要自由讨论和论战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相反,如果禁锢人的思想,用某种权威或教条压制各种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的发表,这是妨碍思想和社会进步的,应该制止。密尔尤其强调讨论和思想自由,认为这种自由应是绝对的。
第三章是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李倩讲到,在密尔看来,一个进步的民主社会仅只允许人们有思想和讨论的自由是不够的,还应当允许人们有依照自己的观点在个人生活领域中行动的自由,也就是说,应当允许人们把自己的想法在生活中付诸实施,这就是要允许人们拥有发展个性的自由。密尔指出,允许个性发展,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好处。
在《论自由》第四章中,密尔论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的问题。如果行为超出个人自由的范围就必须受到限制。法律虽然具有保障个人自由的功能,法律惩罚又是实行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方法,但是,法律强制手段的适用也应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惩罚的滥用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就此,他提出社会控制个人自由应绝对遵循自我防卫原则。
李倩同学重点阐述了《论自由》的最后一章,她讲到在这一章密尔讨论的主要是对自由原则应用的标本,实际上就是讨论具体情况下,在自由的两个原则之间如何选择的问题。这两条自由原则是: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这条原则是关于涉己的行为,也就是个人自由所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他自己的话。这条原则是关于涉他的行为,这关系到社会的强制干涉。这两条原则说明,密尔所理解的自由并不是极端个人主义,它受到社会限制,而社会限制也不是任意的,也是有限度的。
接着,李倩同学思考了此书的当代价值。首先,她认为此书倡导个性自由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密尔在《论自由》中着重论述了个性自由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即促进人的全面的发展的首要条件之一就要倡导并实现个性自由;其次,她认为要着力塑造实现个性自由的最佳环境,增进社会的共同幸福;最后,她认为此书对于我们界定个人自由与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李倩同学介绍完后,同学们进行了一番思考和讨论,李玉和程正嵩同学在认真思考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疑问。
李玉:如今微博上时常会有撤热搜、删评等现状,是不是限制了思想和言论自由?
李倩:自由不是绝对的,我们现在所讲的是相对的自由。微博不是法外之地,有些败坏社会风气、扭曲客观事实的舆论是要加以一定的制止,就像中国古话所说的‘谣言止于智者’,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风朗气清的网络环境,大家在合理的程度上再在较好的环境中自由发表言论,如此才是实现了多数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程正嵩:你认为我们现在是自由的吗?我觉得很多情况下我们是不自由的。
李倩:生活在社会这一群体中,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去追求绝对的自由,我们享有自由的同时也应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权力和自由。
程正嵩:有学者认为事实上有三种自由,每种自由对于人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尽管我们缺失了一部分自由,但是只要对于我们而言最重要的能够被保留下来就行。
李倩:是的,关键在于我们要接受现有的自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上实现我们的自由。
本次读书会,在李倩同学的精彩讲解、同学们的认真思考和热烈的讨论氛围中成功举办。
(供稿:张雪迪;指导老师:孙会娟;审稿人:袁健红、翁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