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减少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是指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含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根据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6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时达30%及以上;
二、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三、考试试题(课程论文除外)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相同达50%及以上;
四、任课教师丢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五、监考教师漏收或丢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六、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听任学生作弊;
七、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监考记录;
八、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任课教师提交的学生考试成绩,或伪造成绩;
九、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4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时达20%及以上;
二、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15分钟及以上;
三、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四、任课教师在各类考试中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延误或失效;
五、考试试题(课程论文除外)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相同达35%及以上;
六、监考教师无故未到岗;
七、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八、 因命题教师或考务人员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九、因教学管理人员对调课通知、考试安排表等考虑不周到,或者未及时、准确传达到学生、教师而造成全体停课、停考;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无故缺课达2学时及以上,或减少课堂教学学时达10%及以上;
二、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15分钟以下10分钟及以上;
三、考试试题(课程论文除外)与三年内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相同达20%及以上;
四、任课教师上课时拨打、接听手机,或无故离开教室;
五、任课教师擅自调课、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六、任课教师擅自请他人代课;
七、监考教师擅自请他人代监考;
八、监考教师迟到、早退,影响考场秩序;
九、 因命题教师或考务人员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致使考试推迟进行;
十、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越权处理教学事务,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研究生教学事故,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书面报告材料。
二、由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提出认定意见。《东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留存研究生院。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由人事处按《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如主动、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并采用有效措施降低事故的不良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
东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意见书
院(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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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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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
责任人 |
| 发 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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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情况 说明 |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事 故 责任人 所 在 单 位 认 定 意 见 | 事故情况及认定意见 (是否属实、依据事故认定办法确认):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研究生院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